一、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患者在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依据医院等级和缴费档次确定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医疗机构 | 支付 限额 | 起付标准 | 报销 比例 | |||
第一 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及以上 | 一档 | 二档 | ||
一级医院 | 15 万元 | 200 | 100 | 0 | 85% | 90% |
二级医院 | 600 | 600 | 600 | 70% | 80% | |
三级医院 | 900 | 900 | 900 | 55% | 65% |
二、大病保险待遇
2022年1月1日起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2万元调减为1万元。实行分段报销,1万元(含)-10万元支付比例为60%;10万元(含)-20万元支付比例为65%;20万元(含)-30万元支付比例为70%;30万元以上支付比例为75%;一个医保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贫困人员居民大病保险年度起付标准为5000元,5000元以上(含)、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补偿;10万元以上(含)~20万元70%补偿;20(含)~30万元的部分给予75%补偿;3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给予80%补偿,不设封顶线。
三、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对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糖尿病等69种特殊慢性病,参保患者经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可在选择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四、普通门诊待遇
参保居民在签约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50元。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签约及报销。普通门诊统筹实行签约式医疗服务。参保人员每年在缴费期(新生儿在缴费时),按照“区域规划、总量控制、方便就医”的原则,到居住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约(原来已经签约的不用重复签),作为本人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到签约医院及下属的村卫生室进行门诊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当场联网结算报销。
五、生育医疗待遇
新的参保居民生育政策,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定额支付标准,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一孩、二孩、三孩住院分娩医疗费医保支付分别提高到1000元、1500元、3000元,实际发生费用低于定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六、异地就医待遇
省内跨市“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就医一律取消备案手续,就医费用直接联网结算。降低临时外出就医首先自付比例,“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自付比例由原先的30%统一调整为10%,剩余部分按照市内相应级别医疗机构住院待遇支付政策执行。
4、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外来就业创业人员等,可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在居住地市范围内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均可联网报销,享受与参保地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