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时间
从2023年11月1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
从4月1日起,暂按我委《关于联动调整我市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的通知》(宝发改价格发〔2023〕481号)明确的销售价格执行,对实际采购价格发生的差异,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调整后天然气销售价格
1.学校、幼儿园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服务设施等生活用气 (不包括集中采暖用气)的非居民用户及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暖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为2.19 元/m³。
2.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为 3.48元/m³.市政集中供热企业供暖用气 (含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集中采暖用气)最高销售价格为 3.03元/m³,终端销售价格可由供用气各方协商下浮
4.车用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 4.20元/m³。其中,公交车出租车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维持不变,仍执行现行价格 3.32元/m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