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吠叫、气味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不得放任犬只影响环境卫生、破坏公共设施;
(四)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的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五)一般管理区内,烈性犬、大型犬圈养或者拴养;
(六)重点管理区犬只佩戴犬牌,一般管理区犬只佩戴免疫牌;
(七)不得遗弃、虐待或者虐杀犬只;
(八)犬只死亡的,对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
二、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
(二)使用一点五米以下的牵引带牵领犬只,每人牵领不得超过一只;
(三)避开上下班高峰期等时间和人员密集区域;
(四)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五)进入公共楼道、电梯等狭小空间,采取为犬只佩戴嘴套、收紧牵引带、怀抱、装入犬笼或者犬袋等安全措施;
(六)主动避让他人;
(七)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征得驾驶员以及同乘人员同意;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三、一般管理区内,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户应当束牵引带,并为犬只佩戴嘴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