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主席令第81号)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1.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2.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3.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4. 机动车报废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申请抵押登记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变更登记、机动车迁出迁入、共同所有人变更或者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办理材料
⑴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⑵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⑶机动车抵押合同;
⑷如代理人代办的,还需出示委托书(纸质委托和12123APP电子委托均可)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