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因下列特殊原因未在集中办理期参保缴费的按当年居民医保费全额标准缴费:
(一)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
(三)复员退伍的;
(四)刑满释放的;
(五)本市户籍人员在外地上学因故休学、退学或毕业的;
(六)其他特殊情形。
拓展内容:
特殊群体个人缴费资助:
(一)特困人员、孤儿、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
(二)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个人缴费部分资助标准为285元/人/年,个人缴纳95元/人/年;
(三)已稳定脱贫人口个人缴费部分资助标准为95元/人/年,个人缴纳285元/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