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地点和时间
办理地址: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路153号山东省聊城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统一受理窗口
山东省聊城市新北环路与聊夏路交叉口东行200路北车管所业务大厅统一受理窗口
阳谷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阳谷县清河路西首
东阿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东阿县324省道和710省道路口南200米路西
聊城市车管所开发区分所东昌路东头267号
临清车管所
临清市南环东环交界转盘处
高唐车管所
高唐县滨湖路南首交警大队院内
莘县车管所
莘县鸿图街16号
东昌府车管所
东昌府区光岳路北段江北汽车城院内;茌平车管所
茌平区枣乡街南首5579号茌平交警大队
冠县车管所
冠县振兴东路293号
办理时间:
3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
11月-2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635-7185216
申请条件
受理条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62号令: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按规定参加学习、考试。 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二)身体条件情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时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申报材料
身份证原件,身份证纸质A4复印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