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应计入带薪年假吗?
答:不应计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事假、病假达到一定天数时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是针对工伤职工的特殊规定和待遇,而法定带薪年休假是针对职工的普遍待遇。
停工留薪期和年休假之间不存在冲突,停工留薪期结束后,职工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年休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因此,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与正常出勤期间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工伤待遇给付不能替代其它工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