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同步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标准具体如下:
(一)普通群众
政策范围内的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达到15000元 (不含15000元) 至65000元的,报销比例为60%;
政策范围内的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达到65000元以上 (不含65000元) 的,报销比例为70%;
门诊特定病种月度限额按基本医疗保险月度限额的50%执行。参保人每个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二) 困难群众
实无人抚养儿童: 政策范围内的人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以上的 (不含3000元),报销比例为80%,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政策范围内的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达到4500元以上的 (不含4500元) ,报销比例为70%,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市外就医报销比例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在备案有效期内,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按照市内标准执行。
异地转诊人员、急诊人员: 已办理及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均下调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