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有关疫情期间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相关工作的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经相关部门认定,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1月20日到2月22日)生产、运输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生产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认定,运输企业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认定),新招用员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2020年1至2月社保增员人数,每新招用1人给予1000 元标准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二、所需要件
申请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要件
1、沈阳市疫情防控期间生产、运输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表;
2、沈阳市生产、运输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职工明细表;
3、劳动合同;
4、企业社保增员明细。
三、补贴申请程序
1、根据市工信、交通部门提供的认定企业名单,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相关企业宣传政策。
2、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企业所在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社保增员明细、劳动合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金额和单位账户。申请期限最晚不超过疫情解除后3个月(疫情结束时间以政府通报时间为准),在企业社会保险费补办补缴后进行。
四、审核发放
各区、县(市)人社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通过社保数据比对核实后,将审核合格并汇总后的补贴明细和补贴申请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资金划拨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发放给相关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