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含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应是具有城市规划区内城镇户籍的常住人口,且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实际居住3年以上;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自有住房面积应低于18平方米(不含18平方米);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寿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2900元及以下);低收入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寿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8倍(1305元及以下)。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5)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全日制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10年以内。
(2)在县城规划区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由单位统一缴纳社会保险。
(3)申请人未婚的,应单独申请。申请人已婚的,须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配偶、子女)在县城规划区内无自有住房。
(5)申请人具有县城规划区内户籍的,其家庭(父母)在县城规划区内人均自有住房面积应低于18平方米(不含18平方米),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
3.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非县城规划区内户籍或持有县城规划区内居住证。
(2)在县城规划区内工作,已在本县由用工单位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公积金3年及以上。
(3)申请人已婚的,须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配偶符合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住房补贴;配偶不符合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条件的,只针对申请人进行保障。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配偶及子女)在县城规划区无自有住房,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未婚申请人的父母在县城规划区内工作、生活的,其家庭在县城规划区内人均自有住房面积应低于18平方米(不含18平方米),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5)申请人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寿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2900元及以下)。
4.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情形: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机动车辆的(不含三轮车、摩托车);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商业性质房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