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门诊慢(特)病评审所需材料
1、参保人员申请门诊慢(特)病鉴定,原则上需提供2年以内二级公立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确诊病历复印件和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精神类疾病鉴定需提供二级公立或三级定点专科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才行,唐山范围内只有唐山五院和开滦精神卫生中心的病历可以参加精神类疾病的评审。
3、无法提供肾(肝脏、心脏、肺)移植术有效住院病历的,本地二级公立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关辅助检查资料(需经医院医保部门盖章)可作为鉴定依据。
4、恶性肿瘤患者未经住院治疗,二级公立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经本地医疗保障管理部门认定的二级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门诊检查结果(须经医院医保部门盖章)可作为鉴定依据。
5、苯丙酮尿症患者未经住院治疗,二级公立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门诊检查结果(须经医院医保部门盖章)可作为鉴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