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住院待遇起付线
1、职工医保住院
起付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下500元、二级600元、三级900元;
其他支付情形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1500元、二级1500元、三级1500元;
2、大病保险
起付标准:5000元
注意:
1、“其他支付情形医疗机构”包括异地转诊人员转诊(复诊)备案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急诊人员因急诊和抢救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支付比例低于本市相同级别医疗机构10个百分点;急诊人员因急诊和抢救在市内、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支付比例低于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0个百分点。
2、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含在校学生)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在备案有效期内前往备案地联网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住院,基金支付比例和起付标准按我市同等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在参保地医疗机构和转诊到备案地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在我市同等级别医疗机构标准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起付标准按其他支付情形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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