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饮片、中医诊疗技术和经批准的治疗性中药制剂发生的住院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提高 10%。
2.在中医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疗费用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0元。
3.住院使用纯中医疗法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降低100元,参保居民的支付比例为90%。
4.参保人急诊转住院的,急诊观察转住院当天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住院费用结算。
5.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按同级医院的6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在市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住院起付标准的除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30%。
6.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发生的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的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8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
7.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分娩发生的医疗费实行定额结算,顺产定额标准500元,剖宫产定额标准1800元,低于定额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参保居民因生育引起的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按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规定办理。
8.一个年度内,基本医保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市级统筹大病保险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使用省规定特效药的大病保险待遇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一个年度内,居民基本医保、市级大病保险、省级大病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为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