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禁止区域
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一律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外,各县区政府划定并公布的禁放区域以及《禁放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场所,一律禁止然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02运输车辆
在本市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路线运输。途经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道路的,运输烟花爆竹车辆不得停留。
03法律宣传
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可以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者服务站”,为居民提供相关法规宣传服务。
04举报方式
对违反《禁放规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任何人都有权予以制止或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及其他方式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济南市燃放、销售 (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由市、县区公安部门(含济南高新区公安分局、市南部山区公安分局、起步区公安分局)或者应急管理部门视情给予奖励。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