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对象与标准
凡户籍在金台区、且在宝鸡地区高中就读,参加2023年普通高考被大专以上(含高职)院校录取的,属于以下类型和范围之一的困难家庭高中毕业生,均给予一次性8000元的高等教育入学资助(凡属于免费就读的学生(单招生、普通高考提前录取批次的军校生、士官生、免费师范生、免费医学定向生)及赴国外、境外就读的留学生不在资助之列)。
1、城乡低保对象、农村在册建档立卡脱贫户(2016年以来识别的困难户,含2016年脱贫户)防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子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的烈士子女、“见义勇为”(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荣誉称号获得者子女及孤儿。低保对象提供区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低保证和低保金领取存折(审核当月在册的低保对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的烈士子女、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区教育部门商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逐一提供有关证明;“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获得者子女提供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荣誉证书。
农村在册建档立卡脱贫户、防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子女由区教育部门逐一提供本文件附件3、4统一要求的区教育局、乡村振兴局盖章的制式证明(不得要求学生出具)。
2、家庭成员(与学生本人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中有人身患重大疾病。在2022年8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间,家庭主要成员因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商业保险报销后,农村居民个人负担合规费用累计在2万元以上、城市居民个人负担合规费用累计在2.5万元以上的困难家庭子女,提供有关户籍证明及镇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报销凭证原件及医疗结算单据。
3、学生父母残疾(父亲或母亲残疾)且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学生本人残疾(含在我市外特殊教育高中上学的我市户籍的盲、聋、哑学生)。残疾级别为1、2级,家庭特别困难者予以资助,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三代)。
4、发生重大意外伤亡事故的家庭子女。在2022年8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间,因家庭主要成员发生非责任意外事故造成伤亡或丧失劳动能力,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困难家庭子女,提供村委会、镇、区相关部门及区级以上医院证明。
5、特殊情况。不属以上四类情况,区高等教育入学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须资助的特殊学生,可单独呈报资料,由市高等教育入学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判定。
二、资助程序与时间安排
宣传(2023年8月8日至2023年9月17日)→学生申请学校审核(2023年8月10日—2023年9月11日)→学校公示后上报区级审核汇总(2023年9月12日—2023年9月17日),不在本区7所高中上学的学生于2023年9月7日将资料交区资助中心602室初审→公示汇总上报(2023年9月12日-2023年9月17日)→市级审批(2023年9月18日—2023年9月20日)→资助金领取(2023年9月22日—2023年10月9日)。学生或家长务必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完成相关程序,否则后果自负。
三、办理地点
1、就读于金台区以下7所学校的学生分别在原校办理,咨询电话如下:
宝鸡市金台高级中学 0917-3577921
宝鸡市石油中学 0917-3329697
宝鸡市斗鸡中学 0917-3413111
宝鸡高新实验中学 0917-2793110
宝鸡市西关中学 0917-3662199
宝鸡文德中学 0917-3638851
宝鸡方塘高级中学 0917-3525510
2、就读于非以上7所学校的宝鸡地区其他县区高中的金台区户籍学生在金台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
咨询电话:0917-3801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