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规范》等有关规定,现就和田地区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及范围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在2023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完成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且已按照新工资标准基数核定缴存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复核定。
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困难、无法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缓缴相关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
二、缴存基数
(一)缴存基数的计算。2023汇缴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个人2022年(2022年1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全年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即:月均工资),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缴存基数应当四舍五入到元,且不得超过缴存基数最高上限,不得低于缴存基数最低下限。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二)缴存基数最高上限。和田地区2023汇缴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上限为地区统计局公布的 2022年度和田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8159元(8159×3=24477)。
(三)缴存基数最低下限。和田地区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下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和田地区各县市最低工资标准,即:1540元。
三、缴存比例
各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单位可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同一单位下的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四、月缴存额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月缴存额和单位月缴存额两部分构成,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月缴存基数分别与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的乘积之和,即: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取整到元,且合计月缴存额不得超过月缴存额最高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最低下限。
(二)月缴存额最高上限。按照和田地区2023汇缴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上限24477元、最高缴存比例12%计算,2023汇缴年度我地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上限为5874元,即(即:单位月缴存额 2937元,个人月缴存额2937元)。
(三)月缴存额最低下限。按照和田地区2023汇缴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下限1540元、最低缴存比例5%计算,2023汇缴年度我地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低下限为154元(即:单位月缴存额77元,个人月缴存额77元)。
五、调整方式
本次调整采取全程网上办理方式,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员登录新疆公积金网站(http://xinjianggjj.com),选择“和田地区”,单位网厅入口验证登录,进入本单位缴存界面后,选择“年度基数调整”进行网上申报,所需相关表格可在单位网厅查阅和下载。
六、其他事项
(一)缴存单位应积极认真对待2023年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确保本单位缴存职工信息的准确,及时将公积金缴存情况和基数变更情况在单位内部予以公布。积极推荐缴存职工关注新疆公积金微信公众号,使用手机公积金“APP”、个人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等服务渠道及时了解查询本人的缴存情况和核验个人基本信息。
(二)缴存单位应对本单位缴存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进行核对,如发现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与中心所登记信息不符的,应及时通知职工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填写《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修改申请》等信息修改证明材料到中心所辖各县市业务受理窗口进行修改。
(三)本通知由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四)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联系电话。
和田市区管理部:0903-2038172
皮山管理部:0903-6426828
墨玉管理部:0903-6515313
洛浦管理部:0903-2985855
策勒管理部:0903-6714007
于田管理部:0903-6813626
民丰管理部:0903-6753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