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指南
服务对象
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服务内容
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申请条件
具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4、残疾人员;
5、失地农民;
6、军队退役人员;
7、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
8、烈士家属;
9、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10、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申请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
3、免冠彩色照片(2张);
4、人员类别证明材料:
①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出具的全家所有劳动力未实现就业再就业的证明;
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凭证;
③残疾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或残联发放的残疾等级证明;
④失地农民:需提供土地被征用的证明;
⑤军队退役人员:需提供部队转业、复员、退伍证明;
⑥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需提供《劳动模范荣誉证》;
⑦烈士家属:需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革命烈士证明书》。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9〕34号)。
服务渠道
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申请办理。
咨询方式
12333
是否收费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