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产假最新政策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即98天加60天,共计158天产假,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根据《济宁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指引》,产假、育儿假规定如下: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六十日,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四)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