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扬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管理办法(试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社会组织或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组织:应经依法登记,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个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联合办学: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方合作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四)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