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方案如下:
(一)听证项目:
威海市区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调整方案
(二)背景及实施理由:
一是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供热条例》《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要求,统筹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用热需求及环保成本,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和调整供热价格。
二是合理补偿供热成本,保障安全稳定供热的现实需要。市区现行居民供热价格是2004年制定的,已19年未作调整,期间煤炭价格大幅上涨,同时叠加供热时间延长(近几年一般在150天左右)、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其他原材料等成本增支因素,供热成本上涨明显,影响安全稳定供热。三是适当与周边地市价格水平相衔接。
(三)主要内容
1.适当调整居民住宅供热价格,同步改革计费面积。
(1)按面积计费价格
改革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由按使用面积计费改按专有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统称套内建筑面积,下同)计费,供热价格调整为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24.5元。
(2)按热量计费价格
适用于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并按用热量收费的用户,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供热费=基本供热费+计量供热费=基本热价×收费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其中,基本热价调整为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7.3元,计量热价调整为每吉焦42.84元(每千瓦时0.1542元)。
2.有关事项说明
(1)市区城乡低保和特困家庭用热,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8元执行。
(2)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有关规定执行居民住宅供热价格。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统称房产证,下同)未载明套内建筑面积以及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按供热企业测量并经双方确认的计费面积收取供热费。
(4)房产证未计算面积的楼层,安装使用散热器的收取供热费,计费面积由供热企业测量并经双方确认;未安装使用散热器的不收取供热费。
另外,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学校、幼儿园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托育、社会福利等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居民供热价格,按面积计费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4元,实行两部制热价的,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