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
优待证是全国统一制发,是对持证人光荣历史和贡献的肯定和彰显,同时还具有身份识别功能,优待证的数据与退役军人事务部的大数据库关联共享,从而更方便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精准化服务。
申请对象
优待证申请人应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
其中,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申请方法
符合条件的对象申领优待证时,请主动配合辖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建档立卡,积极向户籍地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为便于申领,申请对象可致电当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进行预约办理。
对于年纪较大、行动不便的退役军人和“三属”人员,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还可以上门办理优待证申领业务,需要申请人本人或者家属提前电话预约。
不符合条件的情况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不予通过:
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
处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的;
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
对于有上述情形的申请人应告知其不符合审核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