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每年第四季度县博源公司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出具人才公寓房屋租金和车位租金定价参考报告。由组织、人社、财政、建设、城投集团等单位联合审议后确定房屋租金的基准价、优惠价及车位租金。
二、
房屋租金、车位租金、水电气、物业管理、数字电视、宽带等费用由承租人支付,支付办法在租赁协议中明确。3、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建,不得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三、
承租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四、
承租人居住人才公寓期间要自觉遵守公寓管理各项规定,自觉保护公寓卫生环境,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做到文明居住。
五、
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协议的约定合理使用人才公寓,不得出借、转租、闲置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租住:
1.以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人才公寓租住权的;
2.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租金的;
3.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4.调离我县或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后 3 个月内未在我县重新就业的;
5.严重违反人才公寓管理秩序的;
6.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7.其他根据租赁协议的约定应当停止租住的。
六、承租人应自接到停止租住通知后 15 日内搬离人才公寓,逾期拒不搬离的,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并追究违约法律责任。
七、承租人在租住人才公寓期间,因人才层次、婚姻状态等申请条件发生改变,根据自身需要可申请 1 次变更户型。
八、承租人于租住人才公寓期间在我县购房的及时向县博源公司报备,如有需求继续租住人才公寓,允许申请短期续租,租住期不得超过所购房产合同规定的交房时间之日起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