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房类提取
1、购买预售、现售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➊ 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现售);
➋ 首付款发票;
➌ 结婚证或单身声明(单身声明由单身职工在柜面窗口签字或线上确认);
➍ 外地购房提供购房所在地的户口簿或半年以上社保缴纳明细;
➎ 身份证;
➏ 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2、购买二手房(含法拍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➊ 《不动产权证书》;
➋ 结婚证或单身声明(单身声明由单身职工在柜面窗口签字或线上确认);
➌ 《存量房买卖合同》编号(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
➍ 外地购房提供购房发票;
➎ 外地购房提供购房所在地的户口簿或半年以上社保缴纳明细;
➏ 身份证;
➐ 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共有产权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➊ 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正本(《共有产权房买卖合同》);(未能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备案的,请开发建设单位联系中心说明情况、提供购房人员名单,并给购房职工开具购房证明)
➋ 付款发票;
➌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用于拆迁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取)
➍ 结婚证或单身声明(单身声明由单身职工在柜面窗口签字);
➎ 身份证;
➏ 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4、购买公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➊ 《不动产权证书》;
➋ 全额购房发票(收据);
➌ 《公有住房买卖契约》;
➍ 身份证原件;
➎ 结婚证或单身声明(单身声明由单身职工在柜面窗口签字或线上确认);
➏ 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还贷类提取
1、柜面一次性提前还公积金贷款
➊ 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
➋ 借款人及配偶签订逐月还公积金贷款协议的,账户须保留不少于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金额12倍的余额。
2、柜面一次性提前偿还商业(异地公积金)贷款
➊ 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➋ 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没有签订委托逐月偿还商业贷款协议。
➌ 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办理;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办理。
➍ 在本市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且贷款的,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办理。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周边接壤区域购买住房的,符合自住等相关规定的比照本地情况办理。
➎ 本年内办理过柜面逐年提取还贷的不能办理。
3、柜面逐年提取偿还商业(异地公积金)贷款
➊ 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➋ 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没有签订委托逐月偿还商业贷款协议。
➌ 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办理;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办理。
➍ 在本市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且贷款的,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办理。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周边接壤区域购买住房的,符合自住等相关规定的比照本地情况办理。
➎ 提取前12个月内有逐月还商业贷款记录的以及本年内办理过柜面一次性还贷的不能办理。
4、省市互联委托逐月划转还商业贷款
➊ 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➋ 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配偶签订提供);
➌ 贷款证明(可联网获取贷款信息的无需提供)。
5、省市互联委托逐月划转还公积金贷款
➊ 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➋ 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配偶签订提供)。
6、委托逐月划转还公积金贷款
➊ 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➋ 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配偶签订提供)。
7、委托逐月还商贷
➊ 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➋ 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配偶签订提供);
➌ 贷款证明(可联网获取贷款信息的无需提供)。
8、委托逐年划转还公积金贷款
➊ 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➋ 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配偶签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