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廊坊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我市自2023年12月1日起在本市重点管理区内集中开展不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现将相关事由通告如下:
一、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凡在本市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持下列手续到犬类管理大队(东市区在西环路三河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西市区在康城派出所综合业务大厅)办理登记并依法填写《文明养犬承诺书》、年检手续,领取养犬登记证、犬牌或年检证。
二、重点管理区:三河市建成区内(鼎盛东街道、泃阳西街道、康城街道、行宫东街道、迎宾北街道、燕顺路街道、燕郊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及建成区内的城中村;一般管理区:除重点管理区外的其他乡镇。重点管理区随市政府根据我市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并发布相应公告。
三、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并独户居住。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和禁养犬只。个人应当凭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并填写《文明养犬承诺书》。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四)犬只的近期全身正面照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单位因护卫或者其他合理用途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犬笼、犬舍或者围墙等圈养设施以及养犬标识;
(二)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在住宅楼、商住楼、办公楼以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饲养人或者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占用住宅小区楼道、通道、绿化带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二)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三)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四)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五)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使用两米以内的束犬绳(链)牵领犬只,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必要时采取收紧束犬绳(链)等防止伤害他人的有效措施;
(三)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五)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清除犬只粪便物品,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六)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等小型交通工具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五、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区域: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餐饮场所、公园、宾馆、商场、商业街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军用、警用等特种犬只,导盲、教学、科研、表演等特定用途犬只以及犬只养殖场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养犬人违规养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廊坊市养犬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处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
(二)超出数量饲养犬只的;
(三)逾期未办理年检、变更、注销、补办手续的;
(四)在禁止养犬区域养犬的;
(五)违反本公告第四条,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的第一至四项的;
(六)经劝阻无效仍携带犬只进入经营者、管理者决定禁止进入的场所的;
(七)养犬人携带犬只未按规定时间进入政府具体划定并公布的犬只禁入区域的。
七、养犬人违规养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一)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禁养犬、大型犬、烈性犬的;
(二)放任单位饲养的护卫犬离开护卫场所或者因免疫、登记、诊疗等原因确需离开护卫场所未装入犬袋犬笼的;
(三)虐待、遗弃犬只的。
八、养犬人的居住地或者住所地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九、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疫情处置、犬只无害化处理、犬只诊疗机构监管等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售犬以及妨害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狂犬病人诊治、狂犬病疫情监测、卫生宣传教育等工作。
十、犬只伤害他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廊坊市养犬管理条例》网址:https://www.lf.gov.cn/Item/130630.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