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外来务工人员,无住房的,允许本人在集体户落户,有稳定住所的允许配偶及子女落户。
二、凡租住在本市的外来务工人员,已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允许本人、配偶及子女落户。
三、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落户。
(一)夫妻一方投靠;
(二)子女投靠父母;
(三)父母投靠子女;
(四)父母双亡,投靠其近亲属的未成年人;
(五)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被收养的非直系亲属以及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收养的弃婴儿和孤儿;
四、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接受安置的军队转业、退伍军人或由上级批准安置在本市的地方和军队离退休、退役干部,允许本人、配偶及其子女落户;符合随军条件的,允许配偶及子女落户。
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来本市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和留学生,允许本人在集体户、合法房产、稳定住所或其直系亲属户内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