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12月31日起,执行新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征收标准
1、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居民生活用水0.9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1.4元/立方米,特种用水2.00元/立方米。
2、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范围
1、怀宁县(含月山镇)、五横、罗岭、杨桥及白泽湖等乡镇、市规划建设区范围以外区域和工业污水自行处理排放的单位不收取污水处理费。
2、按照调整后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的要求,北部新城、安庆铜矿沿途自2017年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原按比例征收的现按全额收取。
3、安庆大学、安庆医专、安庆职业技术学院三所高校按居民生活用水类收取污水处理费。
拓展:最新供水价格表(于2017年3月1日正式执行)
现阶段城市居民单元总表生活用水到户价,按第一级阶梯执行,即2.68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