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县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一)生育医疗费待遇
二、生育津贴待遇
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卫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1. 女职工生育享受 188 天生育津贴;
2.难产的,增加 15 天生育津贴;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生育津贴;
4.怀孕未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生育津贴;
5.怀孕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42 天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