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参保人员中断职工医保关系,如何接续及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执行统一的中断补缴、等待期和相应待遇政策规定,应保持连续,不得随意中断。
2.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即为中断缴费),暂停其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 3 个月的,视为自动停止职工医保关系,在重新申请续保缴费后,才可恢复职工医保关系。
3.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医保关系,中断前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医保待遇按下列办法处理:
(1)中断时间不超过 3 个月(含)的,按上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平均工资的 60%为基数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2)中断时间超过 3 个月的,可选择放弃补缴,中断前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在退休时予以累计计算。
中断参保期间不享受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待遇。重新接续参保时,愿意补缴的,在一次性补缴后 3 个月内,按正常参保缴费人员待遇的 50%支付;不愿意补缴的,在重新参保缴费 6 个月内,按正常参保缴费人员待遇的 50%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