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门诊慢性病鉴定流程
1.申请。参保人员向承担门诊慢性病鉴定工作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结核病由县区疾病控制中心组织鉴定),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开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表》(其中:异地安置人员需提供有效的《异地安置表》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
(3)申请门诊慢性病病种近 2 年内的住院或近 6 个月内的门诊病历,包括:特殊治疗记录或手术记录、相关检查及检验报告(含并发症的检验检查报告)。申报资料已归入医疗机构病案管理的,可提供加盖经治医疗机构印章的复印件;
(4)近期 1 寸免冠相片 2 张。
2.鉴定。鉴定机构须即时受理参保人员申请并及时组织专家根据《开封市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见附件 3【点击查看】)进行鉴定,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对因卧床不起,或因急重症住院,且病情未能缓解,确实不能参加鉴定的参保人员,由鉴定机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上门鉴定。
参保患者在申请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内 7 种精神类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抑郁症)无需鉴定,凭精神类专科医院开具诊断证明或到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办公室(设立在县区卫健委)开具在管证明,在具有相应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报备后,直接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已办理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首次申报门诊慢性病的,需到参保地参加鉴定,通过鉴定方可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3.公示。鉴定机构须将鉴定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录入。鉴定机构应及时将门诊慢性病患者录入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并制作《开封市门诊慢性病就医卡》,由鉴定机构发放至参保人员。
根据用药情况,半年内未使用该病种(除精神类疾病)医保目录范围内相关药品的,自动取消门诊慢性病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