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第三十条,承购人去世,继承人在广州市无自有住房的,可以提交继承公证文件后重新与代持管理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继承承购人产权份额作为共有产权住房继续居住使用。
继承人在广州市有自有住房或虽无自有住房但选择转让共有产权住房的,应按《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共有产权住房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转让?
满足广州市规定住房限售年限的,承购人可以向代持管理机构提出转让所持产权份额的申请,受让人应当具有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资格,代持管理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65号),目前我市规定的住房限售年限为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具体按照共有产权住房转让时的我市限售年限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