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婚登记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内地居民
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二)香港居民
3张2寸(3.5cmX5.3cm)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①香港居民提供的委托公证声明书里填写身份信息应当与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件信息一致;②委托公证声明书副本寄达办理机关后方可办理。)
(三)现役军人
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温馨提醒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离婚证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离婚证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