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免费人事档案保管服务。
一、政策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人事档案保管服务。
二、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1.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2.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3.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4.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5.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
6.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
三、档案转递
个人不得自带档案,毕业生档案应由学校通过邮政EMS专用渠道转递到具备档案保管权的机构。
如果个别学校将人事档案交给本人转递,毕业生必须尽快将密封的档案交给相应的档案保管机构,不能“私拆”和“私藏”,否则影响档案后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