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
1、《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杭政【2006】12号);
2、《关于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的通知》(杭劳社工伤【2006】290号、杭卫发【2006】333号、杭财社【2006】1222号)。
二、享受待遇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申报登记手续,并连续缴费满3个月;
2、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退休人员实施取宫内节育环手术可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三、受理部门
1、部、省、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生育待遇支付及退休人员的待遇支付到市社保局业务大厅工伤生育窗口办理;
2、区属企业的生育待遇支付到各所属区的社保业务大厅办理。
四、受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办理凭证
(一) 生育待遇支付申报材料
1、参保用人单位填写《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生殖健康服务证的申报户口联(复印件),发证单位盖章不清晰的复印件,需随带原件;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医疗诊断证明(复印件);
4、分娩时的住院医疗发票(复印件);
5、医疗部门出具的生育医疗诊断证明(原件);
6、住院或出院时,有关生育分娩情况记载的病历(原件);
(二) 计划生育手术待遇支付申报材料
1、参保用人单位填写《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退休人员自行填报)
2、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发票(复印件);
3、医疗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诊断证明(原件);
4、门诊或出院时,病历中有关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情况的记载(原件);
(三)报销超过支付标准4000元以上生育费用的申报材料
报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超过支付标准4000元以上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开支范围的费用,除按上述(一)的规定递交申报材料外,还需要提供门诊、住院的全部原始医疗发票、医疗费用清单以及相关就诊病历;
六、办理结果
1、参保用人单位在每月12日之前递交申报材料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当月20日以后凭受理单到市社保局业务大厅工伤生育窗口(区属企业到各城区社险办)领取回执,生育保险待遇费用通过当月的结算一次性拨付给职工所在单位;
2、参保用人单位在每月12日以后递交申报材料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次月20日以后凭受理单到社保局业务大厅工伤生育窗口(区属企业到各城区社险办)领取回执,生育保险待遇费用通过次月的结算一次性拨付给职工所在单位;
3、退休人员在每月5号之前申报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于当月15号拨付到养老金社发帐户,每月5号之后申报的,次月给予处理拨付。
七、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必须在女职工产后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后6个月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超出规定受理时间将不予受理;
2、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