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且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等等。
(1)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领取期限由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的缴费时间决定,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一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2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2)门诊医疗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按本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领取门诊医疗费。
(3)住院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失业金期间患病,并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住院治疗的,可以按规定申请住院医疗补助金。其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总额。
(4)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供养1人发14个月失业保险金,供养2人发18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发22个月。
(5)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
由失业人员提供经经办机构批准的本人参加职业培训的申请报告、培训机构颁发的结(毕)业证明和支付培训费用的有效票据。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劳动保障部门所属或认可的相关机构接受职业介绍或培训,可全免职业介绍费2次,报销培训费1次。
(6)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后,劳动合同期满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数额按照其工作时间长短计算,连续工作每满一年,按1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支付,最长不超过6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总和。
待遇发放
待遇发放包括待遇审核和待遇支付两个环节。
一、待遇审核
待遇审核环节包括失业人员待遇审核、农民合同制工人待遇审核、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审核等内容。
第一节 失业人员待遇审核
待遇审核环节接到用人单位提供的本单位失业人员名单、档案和与其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停发工资(基本生活费)日期的证明后,应最迟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单位失业人员申领资格的初审,并填写《失业人员申领资格初审表》。初审内容包括:(一)核对单位和个人缴费记录情况,是否足额缴纳并满一年;(二)对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进行认定;(三)对失业人员缴费年限进行认定;(四)按市、州经办机构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初审通过后,应将结果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待遇审核环节出具《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并由用人单位转交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到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待遇审核环节要求其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失业证及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求职登记证明;
(三)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证明;
(四)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五)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或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资料。
迁入的失业人员还需出具《湖南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或其他省份的相关证明。
待遇审核环节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且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审核通过后,待遇审核环节按规定计算申领者领取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费的数额和期限,在《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并及时记录失业人员信息,通知征缴环节和待遇支付环节,同时将审核结果告知失业人员,发给《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申请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待遇审核环节应要求其分别提供以下相关证明资料:
(一) 申领住院补助金。失业人员申领住院补助金时,应提供经经办机构同意的住院申请报告、经办机构指定医院的住院证明及其医疗费报销单据。
(二) 申领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人员提供经经办机构批准的本人参加职业培训的申请报告、培训机构颁发的结(毕)业证明和支付培训费用的有效票据。
审核通过后,由待遇审核环节按规定计算相关待遇的报销数额,填制《失业人员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并将有关信息送待遇支付环节。
第二节 农民合同制工人待遇审核
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时,待遇审核环节要求其填写《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四)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的证明;
(一) 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或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待遇审核环节对以上表格和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核定其待遇标准,填写《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核定表》,并将有关信息送待遇支付环节和记录管理环节。
第三节 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审核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时,待遇审核环节要求其填写《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 《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二) 失业人员死亡证明;
(三) 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件及与死者关系证明;
(四) 供养直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
(五) 火葬证明或其他合法安葬方式的证明;
(六) 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或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待遇审核环节对以上表格和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核定其待遇标准,填写《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并将有关信息送待遇支付环节。
二、待遇支付
待遇支付环节包括失业人员待遇支付、农民合同制工人待遇支付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支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等内容。
第一节 失业人员待遇支付
待遇支付环节接到待遇审核环节传来的新增失业人员待遇审核信息后,应在当月25日前将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费发放的有关信息传送委托发放失业保险金的银行(以下简称委托银行),由其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活期储蓄帐户和专用存折。
待遇支付环节每月根据上月待遇支付记录及待遇审核环节传来的新增失业人员待遇信息,建立当月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支付台帐(包括门诊医疗费、住院补助金、职业培训补贴),生成发放数据和《失业保险金支出核定汇总表》,于当月25日前传送给财务管理环节和委托银行。
待遇支付环节应每月从财务管理环节和委托银行跟踪或接收资金划转和到帐情况,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失业人员申请回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待遇支付环节要求其填写《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表》。经审核通过后,由待遇支付环节开具《湖南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明细表》,连同《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交失业人员本人。对跨省转迁的,还应计算划拨资金,并将转出信息传送财务管理环节。
第二节 农民合同制工人待遇支付和
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支付
待遇支付环节依据待遇审核环节传送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支付核定表》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生成农民合同制工人待遇支付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支付信息,送财务管理环节。
待遇支付环节根据财务管理环节反映的支付信息,建立农民合同制工人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支付台帐。
第三节 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资格认证
当失业人员每月20日前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时,要求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一) 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失业证》;
(二) 街道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供的反映失业人员当前就业状况的证明;
(三) 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或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待遇支付环节对上述证明进行确认,并询问失业人员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有关情况或查验相关证明资料。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应由本人在《月失业保险金领取登记表》上签名。
当失业人员出现《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之情形的,待遇支付环节应按规定停止支付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对当月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的失业人员,暂停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待提供证明符合条件后再予恢复。
待遇支付环节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失业人员本人领取期满的日期,并在最后一次为其办理领取手续时收回《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存档。
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
业务办理依据:
1、《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2、《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3、《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湘劳社发〔2002〕141号);
4、《湖南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湘劳社发〔2003〕253号)。
业务办理时间及时限:每月1—20日周一至周五
业务办理流程:
1、参保单位于每月25日前为单位新增失业人员办理异动停保手续,并于7个工作日内向省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单位失业人员名单、档案和与其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停发工资(基本生活费)日期的证明。
2、省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单位失业人员申领资格的初审,并填写《失业人员申领资格初审表》,初审内容包括:
(1)核对单位和个人缴费记录情况,是否足额缴纳并满一年;
(2)对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进行认定;
(3)对失业人员缴费年限进行认定。初审通过后出具《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并由用人单位转交失业人员。
3、失业人员于《通知》开出60个工作日内到省本级失业保险服务前台进行申领登记,登记时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二份;
(2)《失业证》及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求职登记证明;
(3)原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二张。
4、省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审核通过后,经办机构计算申领者领取失业保险金及门诊医疗费的数额和期限,发给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及领取存折。
5、失业保险金及门诊医疗费按月领取。由失业人员本人于每月1日至20日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失业证》、身份证到省本级失业保险服务前台办理当月失业保险金及门诊医疗费领取签字手续。当月失业保险金及门诊医疗费于当月25日左右将一并划转至失业人员存折帐户。
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登记(针对失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业务办理依据:
1、《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2、《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3、《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湘劳社发〔2002〕141号);
4、《湖南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湘劳社发〔2003〕253号)。
业务办理时间及时限:每月1—20日周一至周五
业务办理流程:
1、参保单位于每月25日前为单位新增失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办理异动停保手续,并于7个工作日内向省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单位失业人员名单、档案和与其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停发工资(基本生活费)日期的证明。
2、省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单位失业人员申领资格的初审,并填写《失业人员申领资格初审表》,初审内容包括:
(1)核对单位和个人缴费记录情况,是否足额缴纳并满一年;
(2)对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进行认定;
(3)对失业人员缴费年限进行认定。初审通过后出具《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并由用人单位转交失业人员。
3、失业人员于《通知》开出60个工作日内到省本级失业保险服务前台进行申领登记,登记时填写《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四)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的证明。
4、省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审核通过后,经办机构计算申领者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数额,填写《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核定表》,发给失业人员领取存折。于审核完结的最近月25日前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划转至失业人员存折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