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省级收养评估的具体事务由省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直接承担。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的,民政部门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
民政部门自行组织开展收养评估的,应当组建收养评估小组。收养评估小组应有2名以上熟悉收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的在编人员。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三)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按规定进行年报或年检且年检合格;
(四)业务范围包含社会调查或评估,或具备评估相关经验;
(五)有5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法律等专业背景或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且无违纪违法记录的专职评估人员;
(六)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评估工作应当选派2名以上符合条件的人员实施评估。承担收养能力评估的工作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遵守保密原则,严格保守收养申请人隐私,未征得收养申请人同意,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形式泄露收养申请人个人信息和其他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向收养申请人公开其他访谈人的访谈内容;
(二)秉承客观公正、中立的原则,真实记录评估过程中的谈话内容和其他材料;
(三)严格按照评估标准规定的评估流程和评估内容,完整开展评估工作;
(四)不得向收养申请人索要礼品,不得向收养申请提出与收养评估工作无关的要求。
回避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人员应当自行回避,收养申请人也可向民政部门或评估机构申请其回避:
(一)与收养申请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姻亲关系的;
(二)与收养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收养申请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