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旅开区企业引进人才购房补助申报指南
1.补贴对象与标准
2019年7月1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在旅游经济开发区企业初次就业或首次来旅游经济开发区创办企业时,40周岁以下全日制博士研究生、35周岁以下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于2019年7月11日至2022年12月5日前在旅游经济开发区辖区范围内首次购买商品住房时,按照总购房款10%的标准核定购房补助金额,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5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0万元。夫妻双方均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按学历最高的一方给予补贴,一套住房仅可补贴一次。
2.申报条件
(1)申报补贴人员初次就业或创办企业的,所在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纳税关系隶属旅游经济开发区;
(2)申报补贴人员就业创业时须已毕业且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并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正常缴纳社保并在企业工作;初次创业的,须为企业第一大股东,到位资金不低于50万元且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3)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需完成预告登记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完成转移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购买二手房的,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4)申请人未婚的,所购商品住房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不动产权证书需为申请人单独所有。申请人申请时已婚的,所购商品住房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不动产权证书须为申请人单独所有或夫妻共有。
3.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提供材料
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仅在首次申请时提供);
②《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新引进高学历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助汇总表》(见附件4)并附电子版;
③企业开户银行及账号等信息。
(2)申请补贴人员提供材料
①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在国外取得博士、硕士学历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②城镇职工社保缴费证明及现单位工作期间银行工资发放明细(银行柜台打印或APP下载,须体现申请人本人和公司账户名称);申请人属创业人员的,还需提供企业验资报告、股权证明、上年度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及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③《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新引进高学历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助申请表》(见附件3);
④购房发票及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复印件及本人、配偶及子女名下在泰安市内的房产证明;
⑤其他视情况可能需要提供的材料。
4.办理流程
(1)申报及初审。用人单位根据申报通知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按要求整理汇总相关资料,于8月18日前报旅游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部(灵山大街424号B103办公室)。个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或提交资料的,视为主动放弃本次申请资格。
(2)复审。旅游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对申报人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核对,并联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房产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查。
(3)公示。审批通过后,通过旅游经济开发区官方网站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备案。对公示无异议的,将补助发放人员名单反馈至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依据名单对享受购房补助的房屋进行三年房产交易监控。
(5)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规定程序,由旅游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企业须在一周内将补贴发放明细(经本人签字、企业签章后)交至旅游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部。
5.权利限制
符合申请条件且已收到购房补助的申请人,原则上自购房补助收到之日起,3年内不得出售、撤销享受补助的新购住房。确需出售享受补助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在房产交易前(办理或变更不动产登记、网签登记前),享受购房补助人员到旅游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部领取《购房补助退回申请表》,并将所享受的购房补助资金原额返还旅游经济开发区财务部门账户,同时提供资金转账证明及申请表。
2.旅游经济开发区财务部门确认资金返还后,将人员信息反馈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解除房产交易限制。退回资金根据财政部门要求按程序予以退回或作为下一轮购房补贴重新发放。
6.其他事项
1.对不按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除追缴所发资金外,三年内取消企业申报资格。
2.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缴违规发放资金,五年内取消补贴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本通知由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538-8565381;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7:00。
材料预审报送邮箱:lkq0324@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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