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宝鸡城乡居民生育报销政策(宝鸡市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地方特产2023-12-06 01:34:35未知

2023宝鸡城乡居民生育报销政策(宝鸡市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城乡居民生育报销

  参保人员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实行限额管理,限额内据实结算,超限额部分个人自付,限额标准为:

  顺产或不满32周早产,一级医疗机构720元、二级医疗机构1040元、三级医疗机构1840元;

  剖宫产,一级医疗机构2000元、二级医疗机构2480元、三级医疗机构3280元;

  怀孕16周以上或32周以下流产、引产,一级医疗机构560元、二级医疗机构1040元、三级医疗机构1600元;

  怀孕16周以下流产,一级医疗机构560元、二级医疗机构640元、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基金支付增加400元。

本文标签: 医疗机构  限额  基金  参保  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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