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规定,流动人口拟居住3日以上的,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请前往属地派出所办理】
2. 另外,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申报居住登记。
3. 对无法使用智能手机申领电子证照的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可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事窗口(即线下)办理。>>>
附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咨询电话:
地方特产2023-07-29 00:25:59佚名
1. 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规定,流动人口拟居住3日以上的,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请前往属地派出所办理】
2. 另外,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申报居住登记。
3. 对无法使用智能手机申领电子证照的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可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事窗口(即线下)办理。>>>
附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