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终止兑现情况
1.申请人及其父母、配偶名下已有住房(不含金坛、溧阳)且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则不再发放租房补贴。
2.申请人在资助期内离职,终止在首次就业单位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则不再发放租房补贴。
其他事项
1.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
2.同一人享受新北区内其他人才资助条款或其他人才安居政策时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3. 申请人须在引进两年内提出租房申请,过期视作放弃。
4.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间引进的人才适用本实施办法。
5.本实施办法由区人社局、区住建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88516930 葛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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