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申请人申请当月或上月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
(二)申请人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注:
我市就业困难人员为:登记失业的大龄人员(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军队退役人员、优抚对象家庭人员、驻锡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以及连续失业满1年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