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区申请公租房住房面积认定标准是
一、市区下列房产面积应认定为申请人的现住房面积: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面积,包括与他人共有房产份额相应的面积;
(二)申请受理之日前三年内转让的房产面积(因意外事故、危重疾病等情况转让或D级危房等特殊原因造成无居住房屋的,由市住保中心核定后可不认定为现住房面积);
(三)期房面积(含拆迁安置房);
(四)申请受理之日前三年内被拆迁的房产面积;
(五)申请受理之日前三年内离异,原房产归对方的,按房产面积一半计算;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计算的房产面积。
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拥有价值15万元以上汽车或两辆以上汽车(车辆价值以销售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家庭成员间变更转移的,按首次购买车价计算);
(二)家庭人均货币资产高于家庭人均保障面积乘以上年度金华市本级商品房均价的总额;商品房均价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若统计部门无相关数据的,以房地产交易部门统计数据为准;
(三)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超30万元;
(四)公积金人均月缴存额超1400元(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合并计算,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人员不受本项条件限制);
(五)在市区城镇范围内已获批集体宅基地的;
(六)申请时已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七)服刑在押人员。
因社会经济发展及市区住房保障情况,需调整上述标准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予以调整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