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聊城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政策的通知如下:
一、居民供热各环节价格保持不变
(一)供居民取暖用热出厂价格37.6元/吉焦(112.3元/吨),转供热单位结算价格48.1元/吉焦(143.7元/吨)。
(二)居民终端用户取暖用热价格。
1.按面积计费供热价格:每建筑面积平方米23元。阁楼和假层安装供热设施且有房产证的,按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收取供热费,没有房产证的,按阁楼和假层平面面积的2/3收取。未安装供热设施的不收费。
2.两部制供热价格: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组成,基本热价为每建筑面积平方米6.9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12元。
二、调整非居民供热各环节价格
(一)供非居民取暖用热出厂价格由42.2元/吉焦(126.1元/吨)调整为48元/吉焦(143.5元/吨),转供热单位结算价格由54元/吉焦(161.4元/吨)调整为59元/吉焦(176.3元/吨)
(二)非居民终端用户取暖用热价格。
1.按面积计费供热价格:由每建筑面积平方米27元调整为29元,层高超出3米部分,其价格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2.两部制供热价格: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组成,基本热价每建筑面积平方米由8.1元调整为8.7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由0.14元调整为0.15元。
三、调整工业蒸汽各环节价格
工业蒸汽出厂价格由126.1元/吨调整为132.4元/吨,终端销售价格由161.4元/吨调整为165.3元/吨,均可上下浮动15%。
四、取暖供热时间及室内温度取暖天数由135天调整为120天至135天,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政府可根据气象情况确定具体供热期间。
五、完善配套措施
(一)为保证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受影响,对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对象的居民用户取暖用热按面积计费价格执行每建筑面积平方米18元,按两部制供热价格计费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组成,基本热价为每建筑面积平方米1.9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12元.
(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热、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其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用热、学校(含幼儿园)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用热、托育机构用热、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用热,其价格执行居民用热价格。
(三)明确两部制供热价格适用范围。两部制供热价格适用于城区内已安装了供热计量设施,具备按用热量分户计费条件的热用户。
(四)明确两部制费用结算方式。实行两部制热价的用热户在供暖期开始前,先按建筑面积计费一次性预交供热费,供暖期结束后,居民用热户按热量计费额低于按面积计费额的部分两个月内退还给用户,高于按面积计费额的不再补交;非居民用热户按两部制热价据实结算,实行多退少补。因热计量表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建筑面积计收热费。
六、相关要求
(一)各相关企业要严格执行用热价格政策,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用户服务等工作,确保市城区热价政策平稳实施。
(二)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的规定,集中供热用户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中居民供热、非居民供热价格自2021-2022年供热季起执行,工业用热价格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1日。《关于调整市城区两部制供热价格的通知》(聊价工字〔2014〕11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居民取暖用热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聊价工字〔2015〕93号)、《关于明确市城区集中供热有关问题的通知》(聊发改价格函〔2020〕159号)同时废止。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