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保待遇和报销办理
(一)起付标准
按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确定,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保障年度内第一次住院市内一级及以下(基层)定点医疗机构600元,台州市范围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800元,台州市范围外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同一医保结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以入住医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二)报销比例
1、区内住院定点报销标准:
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按可报医疗费用的80%比例报销;
二级医疗机构按可报医疗费用的75%比例报销;
三级医疗机构按可报医疗费用的70%比例报销。
2、参保人员在台州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同本区同等级医疗机构标准。
3、参保人员经办理转诊至台州市外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可报医疗费用的50%比例报销;经转诊至台州市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可报医疗费用的40%比例报销。未经办理以上转诊备案自行外出就医的,先由个人自理10%再按规定比例报销。
4、常驻市外工作(含在市外连续居住)3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可提出异地安置申请,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准登记后,可在安置地已纳入浙江省或国家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视同经转诊备案外出治疗,报销比例同区内同等级医疗机构一致。临时外出(含因公出差)的参保人员患突发性疾病时,可按就近原则选择医疗机构治疗,住院报销比例同区内同等级医疗机构一致。
(三)报销办理
参保人在已纳入浙江省或国家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入院时出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办理登记,出院时直接刷卡报销;参保人在市外已纳入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未刷卡结算的,自出院之日(按医疗机构出具票据日)起365天内凭下列材料到经办窗口申办医保报销 :
①医院提供并盖章的住院费收据原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记录原件(如有特殊检查或治疗项目的须提供相关检验、治疗依据);
② 患病参保人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③委托他人办理时还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件。
(四)参保人符合法定生育政策条件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500元的定额标准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