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乌鲁木齐参保的城乡居民,一个年度内累计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了大病医保的起付标准,超过的那部分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比例给予报销。
乌鲁木齐城乡居民大病医保起付标准:
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5万元(含1.5万元)
报销地点:
参保人持卡与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注:只支付属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附大病保险待遇计算方法:
案例描述:某人年度内首次住院(三级医院),总费用3万元,该人此次住院自费药品有1000元,乙类药品有2万元。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支付额:{30000元(总费用)-1000元(自费药品金额)-20000元(乙类药品金额)*0.1(乙类药品自付比例)-600(三级医院起付线)}*0.55(三级医院报销比例)=145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