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费用不设起付标准。
一、报销标准
1、市民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清远市职工医保,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费用不设起付标准,
2、单价超120元的药品、耗材及诊疗项目不纳入报销;
3、自行到非本人指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二、起付标准
1、市内就医住院起付标准: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500元/次(基层卫生医疗机构300元/次)
二级医疗机构800元/次
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次
2、异地就医住院起付标准:
一级医疗机构900元/次
二级医疗机构1200元/次
三级医疗机构1600元/次
三、如何报销
市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均支持身份证、实体医保卡和电子医保凭证作为参保凭证,就医时出示其中之一即可按规定享受医保报销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