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年龄状况”指标(由市公安局提供)
一、积分规定
18至40周岁积30分;超过40周岁,每增加1岁减2分,直至不得分。
二、印证材料
无需材料。
2.关于“文化程度”指标
(由市教育局提供)
一、积分规定
学历学位 | 标准分值 | 最高分 |
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 90 | 90 |
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 70 | 70 |
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 50 | 50 |
大专(高职)学历 | 30 | 30 |
高中(中职)学历 | 10 | 10 |
备注: 1. 境内高校本科文化程度及以上的申请人只取得对应学历或学位其中一项证书的,按标准分减10分计;同层次多个学历或学位的,只按该层次其中一项计分;学历结论为结业或肄业的不计分。2. 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水平两项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其中取得多个职称或职业资格的,由申请人自主确定按其中一个申请积分。
二、印证材料
1. 境内高校学历学位(含自学考试、成人高校等各类国家承认的高等教育学历)。2001年及之后取得大学及以上学历的,必须提交学信网(网址:https://www.chsi.com.cn,可免费查询本人的学历信息)《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008年9月1日后取得学位的,必须提交学位网学位查询系统(网址:http://www.chinadegrees.com.cn,可免费查询本人的学位信息)学位查询结果截图。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不必提供。
其中线上受理的提供学信网、学位网查询结果截图,线下受理的提供学信网、学位网查询结果打印件。
在上述年份之前取得学历学位的或军事院校等特殊高校毕业无法提供学信网、学位网查询信息的,应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位证书遗失的,申请人应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报告》(学位认证报告)等能证明其学历学位的证明材料。
其中线上受理的需拍照上传证书或认证报告原件,线下受理的提供证书或认证报告原件。
2. 港澳台地区高校学位。应提交学位证书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3. 国外高校学位。应提交学位证书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 高中学历。应提交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遗失的,提供毕业学校所在地市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盖章)核实的书面证明。
其中线上受理的需将《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及高中毕业证书等书面证明材料的原件拍照上传,线下受理的提供原件。
备注:不接收各种培训班、课程班的结业证书和学习经历证明等不属于学历学位信息的材料;不接收主要内容或关键信息(如姓名、学制、学历程度、证书编号等)缺失或无法辨认的学历、学位证书。
3.关于“专业技术职称”指标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
一、积分规定
专业技术职称 | 标准分值 | 最高分 |
正高级职称 | 100 | 100 |
副高级职称 | 80 | 80 |
中级职称 | 60 | 60 |
助理级职称 | 40 | 40 |
员级职称 | 20 | 20 |
备注:1.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应是工作期间在工作地取得的、由具有相应职称管理权限的部门或单位颁发的、符合国家职称评审基本条件的证书(含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
2.对证书持有人在杭州缴纳社保期间取得的外省或浙江省其他市的此类证书,原则上不予赋分。
3.文化程度与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水平两项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二、印证材料
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纸质原件或电子证书。
其中线上受理的将纸质证书原件拍照上传或电子证书截图上传,线下受理的提供纸质证书原件或电子证书打印件。
4.关于“技能水平”指标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
一、积分规定
技能职称 | 标准分值 | 最高分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一级 | 80 | 80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级(技师)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二级 | 60 | 60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三级(高级工)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三级 | 40 | 40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四级(中级工)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四级 | 20 | 20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五级(初级工)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五级 | 10 | 10 |
备注:文化程度与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水平两项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二、印证材料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
其中线上受理的将纸质证书原件拍照上传,线下受理的提供纸质证书原件。
5.关于“缴纳社保”指标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
一、积分规定
依法在本市市区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按照 0.5 分/月计算,最高120分,其中未参加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的不计分,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单独参加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的年限应予以计分,本市市区以外转入的或本地补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不计社保年限,重复参保的不重复计算。
备注:在市区范围内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可以以省市区机关事业医疗保险缴费月数代替,总月数计算截至申请人申请的上月。
二、印证材料
(一)市级社保、医保通过系统自动审核,免提交材料。
(二)在浙江省社保中心和医保中心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应提交相关参保证明。其中线上受理的将参保证明原件拍照上传,线下受理的提供参保证明原件。
6.关于“住所”指标
(由市住保房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供)
一、积分规定
在本市市区有自购产权住房且实际居住的积30分;租住合法居住房屋的,按6分/年,最高30分。
备注:自购产权住房指申请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自购产权住房,不含非住宅类产权房,多套房的不累计积分。
租住合法居住房屋指申请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租住的居住出租房屋,租住的居住出租房屋应符合《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及《杭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二、印证材料
房屋系配偶、父母、子女自购或租住的,另需提供关系证明。
(一)自购产权住房
1.持产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2.预售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交接书。
3.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房屋安置表,或者资金结算证明(表)以及安置协议(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搬迁补偿协议等)。
4.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提供《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二)租住合法居住房屋
1.公租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2.商品房的,①2017年以后租住合法住房的,必须提供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核发的《杭州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居住房屋)》;②2017年以前租住合法住房且无法提供《杭州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居住房屋)》的,须提供历史租赁合同。
3.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杭州市居住房屋安全排查表》。
4.单位自管房的,提供单位自管房屋产权证明以及租赁证或租赁合同(或其他支付租金证明)。
线上受理的将权证、合同等证明材料原件拍照上传,线下受理的提供原件。其中,《杭州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居住房屋)》在2018年8月以后取得且有效期内的在市住保房管局官网上查询即可(线上受理截图上传,线下受理提供打印件)。
7.关于“居住年限”指标
(由市公安局提供)
一、积分规定
累计在本市市区办理居住登记或《居住证》,按5分/年,最高100分。
备注:有中断的,每满12个月按1年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分。
二、印证材料
无需材料。
8.关于“综合性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指标
(结合业务部门意见,由市流动人口办提供)
一、积分规定
荣誉情况 | 标准分值 | 最高分值 |
获得国家级综合性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 | 80分/次 | 240 |
获得浙江省级综合性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 | 50分/次 | 150 |
获得杭州市市级综合性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 | 30分/次 | 90 |
获得本市各区、县(市)级综合性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 | 10分/次 | 30相关推荐猜你喜欢大家正在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