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0%。
参保人员(含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核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采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
江西省从 2018 年 4 月 1 日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 300 元、400 元、500 元、600 元、700 元、800元、900 元、1000 元、1500 元、2000 元和 3000 元等 11 个缴费档次。
缴费档次每 3 年调整一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江西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