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职职工在我市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使用甲类药品和统筹基金支付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别按80%、70%、60%支付;使用乙类药品和统筹基金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职工自负10%后,再分别按80%、70%、60%支付。
二、退休职工在我市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使用甲类药品和统筹基金支付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别按85%、75%、65%支付;使用乙类药品和统筹基金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发生的医疗费用,自负10%后,再分别按85%、75%、65%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