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死亡户口注销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①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②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第二类:参军入伍注销
公民批准应征参军入伍的,应当及时申报户口注销。
所需材料:
①入伍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②入伍通知书或军人证件(如士官证、军官证等)或部队证明;
第三类:定居港澳台、定居国外或加入外国籍的户口注销
一、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公民,应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①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批准通知书》;
②定居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已成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公民的,应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①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居)民证件;
②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三、定居国外的公民应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①住在国(地区)永久居留资格证明;
② 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四、加入外国国籍的公民应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①外国有效护照(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国籍认定证明);
②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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