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住院待遇 医疗机构级别 起付标准(元) 支付比例 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高新 区以外 一级及以下 100 92% 县域二级 400 80% 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高新 区 一级 200 90% 二级 800 75% 市属三级 1000 65% 省属三级 1500 60% 异地就医 省内异地就医 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其标准;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按参保地相关政策执行。 支付比例按参保地相关政策执行 省外异地就医 经备案,转省外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每次起付线为2000元 50% 未备案,转往省外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起付线为4000元 30% 说明:
1、参保居民在市域内中医医院住院,每次起付线比同级综合医院住院的起付线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100元;报销比例比同级综合医院住院提高3个百分点,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97%。
2、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对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开展的单病种、日间手术等按病种收费的医疗费,实行定额结算,不设起付线,不按项目计价收费。
3、参保城乡居民连续参保缴纳医保费的年限与住院医疗费的支付比例挂钩,从参保缴费的第二年起,每增加一个缴费年度,支付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2017年以前有此政策规定的,最高不超过8个百分点;2017年及以后连续参保缴费的,最高不超过8个百分点。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95%,在市域内中医医院住院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97%。
4、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各项医疗费的年度限额为20万元。
5、纳入我市医保定点范围的北京、天津等市的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和支付比例按省属三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大病保险待遇 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以上分段 支付比例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万元) 13400元 起付标准~10万元 60% 30 10~20万元 70% 20万元以上至最高报销限额 80% 说明:
在全面落实参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
门诊待遇 待遇类别 起付标准 支付比例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元)门诊统筹 100 50% 200 门诊慢性病(20种) 200
同时认定两种及以上病种,起付标准累加
新冠肺炎功能障碍不设起付线60% 4个病种800元,11个病种1000元,5个病种1500元(见说明),新冠肺炎功能障碍5000元。同时认定两种及以上病种,年度支付限额累加,但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为3000元。(新冠肺炎功能障碍支付限额不与其他慢性病报销限额合并计算) 门诊特殊病(8种) 0 80%(血友病和连续缴费的支付比例,见说明) 器官移植的医疗费实行限额管理(见说明);
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年度支付限额为3万元。说明:
1、门诊慢性疾病包括:(1)心绞痛;(2)慢性肾炎;(3)肾病综合征;(4)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或严重脏器损伤);(5)高血压(Ⅲ期高危及以上);(6)风心病;(7)肺心病;(8)心肌梗塞;(9)各种慢性心力衰竭;(10)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11)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12)癫痫;(13)活动性肺结核;(14)帕金森氏病;(15)重症肌无力;(16)肝硬化;(17)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18)系统性红斑狼疮;(19)精神障碍;(20)慢性肾功能衰竭(未达到透析程度)。其中(1)~(4)年度最高限额为800元;(5)~(15)年度最高限额为1000元;(16)~(20)年度最高限额为1500元。
2、门诊特殊疾病包括:(1)需门诊治疗的恶性肿瘤(含脑瘤);(2)需门诊治疗的白血病;(3)门诊透析的慢性肾衰竭;(4)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器官移植;(5)需门诊治疗的血友病;(6)需门诊治疗的再生障碍性贫血;(7)需门诊治疗的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8)需门诊治疗的肺动脉高压。
3、血友病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5%,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0%。
4、器官移植的医疗费实行限额管理:术后第一年每月医疗费限额6500元,术后第二年每月医疗费限额5500元,术后第三年及以后每月医疗费限额4500元。
5、参保城乡居民连续参保缴纳医保费的年限与特殊病病种门诊的支付比例挂钩,从参保缴费的第二年起,每增加一个缴费年度,支付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2017年以前有此政策规定的,最高不超过8个百分点;2017年及以后连续参保缴费的,最高不超过8个百分点。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95%,在市域内中医医院住院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97%。
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住院生育分娩方式 支付限额(元) 自然分娩 1000 剖宫产 1750